近日,英山县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诉前鉴+诉前调”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给出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优解”。
案情经过
王某系英山县某广告公司职工,王某在公司安排下为客户安装广告牌时,腿部不慎被砸伤,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腿部多处骨折。王某出院后,多次与英山县某广告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在伤势认定和赔偿金额上产生分歧,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王某便依法向英山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申请仲裁。英山县人社局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认为适用调解处理此案效果更佳,遂立即将该案委托至英山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鉴+诉前调”,畅通调解通道
英山法院立案庭法官收案后,经查阅卷宗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王某的工伤认定并无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工伤伤残认定上。考虑到王某后续治疗急需这笔赔偿款,若案件拖得太久,则不利于伤者康复。
承办法官为了做到既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迅速将该案委派至英山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并同步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在依照程序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很快便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王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高效解纷 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在英山法院、英山县总工会和英山县人社局三方联合主持调解下,通过“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抚慰情绪,解释了工伤纠纷的程序及法律规定。最终,王某与英山县某广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款11.5万元,并向英山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优解”。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元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助力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英山法院积极创建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改革项目,现已被省营商办确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事项。
本案中,英山法院启用“诉前鉴+诉前调”机制调解工伤赔偿纠纷,不仅能破解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相对较低、诉中司法鉴定期限过长延长诉讼时长等难题,还能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有效缩短涉案解纷周期,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实现高质高效定纷止争。
下一步,英山法院将持续探索创新“诉前鉴+诉前调”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解锁更多高效解纷的新模式,切实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吴衍 吴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