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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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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08:58:04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成丽娟)“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通山法院第四审判庭,随着法官敲响法槌,仅仅用时两天,一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此审理完毕。 
      承办法官在办理徐某诉吉林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时,考虑到被告及其代理人远在吉林省,建议通过网上视频形式开庭,节约双方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在详细了解原告购买记录,被告店铺产品详情,原告与被告客服聊天记录等信息后,法官认为:被告在“宝贝详情”中已明确表明“参种类:生晒参/白参”,客服也明确告知非野生人参,原告在订购大量案涉产品后,以“送人”为由,催促被告尽快发货,但在收到第一笔订单10盒产品的第七天,行使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且对后两笔未收到的货物一并申请了退款退货,在被告退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虚假宣传,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货款三倍近30万元的赔偿责任,属于购买目的并非为了“送人”,而是为了获得巨额赔偿,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不能允许。据上述分析可知,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本院不能认定。
      在本案中,法官并未因被告是外地企业就忽略司法活动对其产生的经济影响,而是站在护航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减少诉讼当事人经济成本的高度考虑,严谨细致的审核案件中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细节、每一个事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力量让企业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中健康发展。
      在始终坚持“公正平等廉洁”司法理念的基础上,通山法院还以降本增效为重点不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2023年,一季度平均结案天数降至36.81天,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等适用率提升到72.67%,同比增加2.09%。此外,通山法院院党组专题讨论并通过了《通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涉企案件涉诉企业缓、减交诉讼费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实施后,将大大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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