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县崇湖国际重要湿地一角,随着一颗颗树苗被整齐栽下,附近密林中的鸟鸣声更清亮了,这意味着将来它们的家会越来越广阔。
多方携手探索为鸟群增加“居住地”
2023年2月,公安县崇湖湿地正式成为国际重要湿地,几次登上央视新闻,为生态公安建设再添“金字招牌”。这里鸟类资源非常丰富,调查结果显示,湿地内鸟类有158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鸟类有4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5种。
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公安县检察院坚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致力于当好生态环境守护人,为此组建了由刑事检察官和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的生态检察办案小组。办案小组在履职中发现,随着这几年的环境越来越好,崇湖国际重要湿地出现的野生动物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湿地内的密林,远远望去,一棵树上通常停留了数十只大鸟,压得树枝摇摇欲断。
“鸟群十分密集,今后也许还有更多鸟类迁徙到这里,目前的这片树林对它们来说可能会越来越拥挤。”谈到湿地现状,崇湖国际重要湿地中心相关负责人既欣慰又担忧。
鸟儿们的“居住地”不够,需要更宽广的树林,办案小组的干警们暗暗思索,是否可以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异地修复与之相结合?
随后,公安县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进行沟通协调,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同探讨将崇湖国际重要湿地作为全县生态修复基地的可行性。
“在不惊扰崇湖国际重要湿地内野生动物生存状态的情况下,针对滥伐林木类案件中不适合原地补种的情形,统一到湿地开展异地补植。”公安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表示。
“我们可以和森林警察大队一起划定湿地内补植范围,由我们生态修复股的高级工程师和野生动物保护股工作人员为栽种树苗提供技术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于是,在三方初步达成共识后,有了开头那一幕。
无证滥伐林木应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小工将自己在某镇购买的41株意杨树木砍伐,并将砍伐的树木销售,卖得树款近万元。经鉴定,刘某某所砍伐的树木共计活立木蓄积约13.8立方米。
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刘某某移送到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生态检察办案小组检察官认为,刘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
刘某某滥伐林木,应当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经咨询林业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某应当补种滥伐林木3倍的树木,即123棵,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可以异地补种。
经释法说理和宣传教育,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由于刘某某滥伐林木的原地段已经由林权承包人栽种新的树苗,不适合原地补种,公安县检察院决定让刘某某到崇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异地补植。
3月15日,刘某某来到崇湖国际重要湿地补种树木。检察官、森林警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指导。
开在湿地中心的检察听证会
补种树苗完毕后,公安县检察院在湿地中心举行了一场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上,生态检察办案小组检察官分别汇报刑事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情,认为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等从轻从宽情节,拟作相对不起诉。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经检委会讨论,3月17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正是植树好时节,该院还组织青年干警志愿者到崇湖国际重要湿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进一步提升干警们守护湿地、保护绿色家园的认识。
扶树打洞、灌水夯苗……大家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检察蓝”与“志愿红”交相辉映。苍穹之下,阳光明媚,鸟鸣不息,谱写了一曲动听的生命赞歌。
“‘检守江湖’,守的是绿水青山,守的是生态可持续发展。”公安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立足一域,着眼全局,为“百湖之县”营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倾注检察力量。
据了解,下一步,该院将与相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协作机制,将崇湖国际重要湿地作为生态修复中心,推动形成保护湿地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夏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