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国庆 )二月的保安湖,碧空如洗,波光潋滟。2月28日上午10时许,保安镇桥墩湖保护管理处早已坐满了村民。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一场特殊的庭审拉开帷幕。适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2周年之际,大冶法院环资审判庭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分别判处张某、李某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名被告人并当场公开道歉、增殖放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相约到大冶市保安镇保安湖边,由李某划木船,张某用私自组装的电捕鱼设备捕鱼。次日凌晨1时许,大冶市公安局禁渔专班民警将正在捕鱼的张某、李某当场抓获,2人共非法捕获3条鲤鱼、1条鳊鱼和8条白刁鱼,共计10.8公斤。经农业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实施非法电捕鱼的地点在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水域范围内;张某、李某使用的电捕鱼工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保安湖湿地管委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损害修复、增殖放流责任,现场将购买的白刁鱼、鲢鱼等近3000余尾鱼苗投放保安湖。
“不是捕几条鱼的问题,而是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要再去电鱼了!” 随后,案件承办法官罗景昊以本案为切入点,结合环保法律法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地群众普及电捕鱼的危害性、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对于长江大保护的关联性、重要性、必要性,教育引导远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近年来,大冶法院牢固树立生态司法保护理念,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巡回审判、当庭宣判、以案释法、司法建议等方式,就地高效办案,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人人参与长江大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奋力以市域环资保护成效,为全省流域综合治理贡献司法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2年来,大冶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16件,给予刑事处罚30人,判令当事人增殖放流鱼苗5万余尾,缴纳生态赔偿款、生态修复费用20万余元,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册7000余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