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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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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诉讼费杠杆作用,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2022-09-18 11:55:00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柳铁  9月8日,湖北某建筑公司收到了通山法院退回的诉讼费3702元,公司负责人陈总表示:“真是没有想到,我们自行和解后还可以把诉讼费退给我们……”
2021年10月,原告湖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鄂东南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物流园园区内外墙及保温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项目总价800万,合同对进场时间、保证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原告如约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万元,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后,被告的前道工序墙体砌体及粉刷均还没有完工,原告无法进场施工,2021年12月,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被告表示认可,但未退还保证金。2022年春节过后,原告又到施工现场查看,发现前道工序还没有完工,仍然无法进场施工,于是再次向被告提出要求立即退还保证金。被告于2022年3月退还了原告5万元履约保证金,仍有15万元没有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湖北某建筑公司向通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收案后,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双方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也有意向和解,只是被告表示这两年经营上出现了困难,资金链一直比较紧张,希望原告能够在金额上、时间上进行一些让步。
经过承办法官庭前庭后的多轮调解工作,双方于开庭一个多月后终达成了和解,原告适当降低了利息和律师费,被告主动将案款打到了法院账户,双方纠纷到此了结。通山法院于9月5日作出裁定准许湖北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决定免收诉讼费。承办法官徐爱华表示,案件拿到手,不能简简单单一判了事,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手段去化解矛盾,达到“事了人和”。
近年来,通山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尝试创新、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免收诉讼费,利用诉讼费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不断提升司法资源质效,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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