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法院民庭审结了一起涉县域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在经过鉴定、反诉后终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两家企业的继续友好合作与发展起到促进调和作用。
案件中,原告某农机有限公司将其代理的烘干机出售给了被告某粮食烘干厂,多次催要后货款仍未给付,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答辩称原告所售烘干机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锁机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了损失,被告遂向本院提起了反诉并申请了烘干机产品质量鉴定。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县域企业发展的办案理念,主审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多次前往企业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双方矛盾焦点,耐心释法明理,努力化解双方纠纷。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3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而原告作为反诉被告责需为粮食烘干厂即反诉原告更换符合双方约定的相关设备,及支付因其行为给被告即反诉原告所产生的损失和机器鉴定费用,共计7万7千元。双方企业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在判决生效后,双方企业主动按照判决书所述内容进行沟通,履行了判决。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江小法的话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江陵法院不断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服务县域市场主体,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建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全力避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县域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什么是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刘杨琳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