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由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王某(化名)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在距江陵近700公里的贵州凯里开庭审理。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并携带鸟笼、粘网等猎捕工具来到江陵某地,架设粘网猎捕了三只“黄豆鸟”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据了解,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王某所捕获的三只“黄豆鸟”为“棕头鸦雀”,该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中的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意外造成双腿骨折导致行动不便,为了方便治疗租住在贵州某医院外的宾馆中。江陵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王某的身体状况,考虑到如若将其提审到江陵,长距离的行程将对他的治疗及健康不利,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其诉讼权利,最终确定进行异地开庭,到其所在地开庭审理。法官赶到贵州凯里后,提前来到王某所租住的宾馆做好庭审准备。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因被告王某尚在恢复期且由于地域问题言语不通,合议庭放缓庭审节奏,并反复多次向王某确认公诉机关指控内容是否知悉及王某陈述意见是否完整表达等,整个庭审正常有序进行,案件将择日宣判。
【江小法的话】
法律是具有公正性、严肃性,犯罪就要依法处罚;法律亦是有温度的,法院的司法活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考虑到其身体状况的特殊性,江陵法院异地开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在严格司法的过程中用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情怀,使司法审判更加便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