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法院依法审理了首起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树立了依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导向。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周某分别在四望镇移动代理营业厅、田镇电信全网通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为客户办理新手机卡便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发送到各类软件和微信群中,供他人注册会员账号并非法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周某分别非法获利6995元、7802.5元。
武穴检察院认为张某、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益,且社会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向武穴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武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武穴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并责令张某、周某永久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大数据时代,人民群众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更加强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同时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严重侵扰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同时由此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武穴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及时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