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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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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法院:妥善调解4起涉企纠纷 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
2022-05-19 13:03: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非常感谢法庭不仅帮助我们企业解决了纠纷,还为我们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这么多好的法律建议,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庭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为,更加坚定了我们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5月16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在收到系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款项后,衷心地向法官表示感谢。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9年开发建设了江北某镇农贸市场,2019年10月在对外销售商铺时与四名购房人分别签订了“订购协议”,在购房人支付部分价款后,于当年12月将商铺实际交付了购房人,购房人装修房屋后使用至今。后因房屋漏水、办证及近两年房价下降,导致购房尾款一直未付,标的额达110万余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周转,该房企遂于2022年2月将该四名购房人诉至法院。
  
  新厂法庭在收到该企业递交的起诉材料后当即登记立案。经研判后法庭认为该系列案件标的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房屋买卖又涉及诉讼群众的切身利益,遂迅速拟定工作方案,赴房屋买受人的商铺实地走访调查。
  
  经走访调查发现双方在订购协议效力、房屋质量、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以及房屋价款等问题上矛盾较大。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承办法官并没有直接进行调解工作,此案双方争议的订购协议的效力是最基础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明确的意见,那后续款项的给付、产权登记的办理将无从谈起。承办人遂先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该订购协议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释明,在此基础上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促成调解化解纠纷。
  
  通过审判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该四起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就购房者关心的房屋漏水维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一并在调解协议中予以约定,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5月10日-16日,四起案件的购房者均通过给付现金或办理按揭等方式向房企支付了购房尾款。
  
  为从源头化解矛盾,将今后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该系列案件结案当天,法庭干警与房企进行了座谈,就法律知识进行了宣传讲解,并指出房企在房屋销售中的不规范行为,为今后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建议。该系列案件的办结,充分体现了新厂法庭积极发挥司法服务职能,既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又维护诉讼群众切身利益。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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