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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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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出双方过错 开出和解方案——荆门市综治中心化解意外身故理赔纠纷
2026-10-14 15:23:3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荆门市综治中心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纠纷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意外身故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与亡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8万元赔偿金,一起矛盾纠纷最终以有温度、有效率的方式画上了句点。
  当事人为刘某,男,殁年13岁,东宝人。此前,刘某家人为他先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额累计13万元。
  今年7月,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不慎发生意外身亡。当刘某家人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13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导致身故不予赔付”的免责情形。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刘某家人则认为,在为刘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从未就免责条款向他们做过书面的明确提示和说明,自己不知道“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出险不赔”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为此,涉事双方各执一词,多次沟通协商均陷入僵局。
  无奈之下,刘某家人于前不久慕名向市综治中心求助。受理后,金融纠纷调委会主任、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曾德银第一时间启动了涉未成年人金融纠纷快速响应机制,分别约见涉事双方,全面梳理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曾德银在核查中发现,这起纠纷的核心矛盾并非简单的是非对错,而是横亘在涉事双方之间的两道鸿沟: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拒赔决定;刘某家人对“未告知免责条款”的强烈质疑,以及白发人送黑发人难以平复的悲痛情绪。如果直接走法院诉讼程序,虽然最终能拿到判决,但漫长的举证、开庭流程只会进一步消耗涉事双方的精力,也会让刘某家人反复回忆丧子之痛,还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
  为了打破僵局,曾德银采取了“背靠背+面对面”结合的调解策略。首先,他单独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沟通,指出: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他向保险公司释明:在大量类似司法实践中,若保险公司无法充分证明就“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免责”条款做了单独书面提示和明确说明,一旦进入诉讼,大概率面临败诉风险,不仅要赔付保险金,还要承担诉讼费,反而增加公司经济成本,也不利于本地口碑。
  再次,他极力安抚情绪激动的刘某家人。一方面耐心倾听其诉说失去孩子的痛苦,以共情平复情绪;另一方面客观释明:13岁孩子骑电动自行车确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家人作为监护人存在一定监护责任,一旦闹上法庭也存在争议,全额赔付诉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在曾德银多轮耐心沟通、释法和情感疏导下,原本针锋相对的双方终于放下对立,愿意换位思考,各退一步达成共识。保险公司考虑到此起纠纷中免责条款告知环节存在的程序瑕疵,以及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再坚持全额拒赔,同意在原保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额13万元的基础上,按相应比例向刘某家人支付赔偿金。刘某家人也不再坚持要求全额赔付,自愿放弃了部分权益主张。
  在曾德银的见证下,涉事双方于近日签订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刘某家人8万元。事后,涉事双方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旦保险公司违约,刘某家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曾德银友情提示:严守法律底线,未满16周岁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属违法,切勿心存侥幸;广大家长务必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不让悲剧重演。
       (刘甜甜 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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