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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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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大咖云集,展望长江司法保护新未来
2023-11-27 15:25:46 来源: 点击: 0

       这是一场法治思想的“盛宴”。
       这是一场法治观点的“论剑”。
       看丛林浸染,听湖水呢喃。11月25日,以“长江流域治理法律保障研究”为主题的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湖北武汉召开。

       在聆听了论坛开幕式上各位嘉宾的致辞后,进入论坛的主旨演讲环节。在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俊清主持下,来自学界、业界与实务界的9位专家学者们,围绕长江大保护的法治思维、法律对策、司法实践等角度,交流过往经验,共话未来发展。

       一起来聆听现场的精彩发言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许安标指出,当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流域区域保护立法取得创新突破,为加强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着力强化了污染损害担责。他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要持续加力推进生态环境立法,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完备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建设 构建高质量的司法保护制度体系
       江必新充分肯定了湖北法院在省委领导和最高法院指导下,为长江大保护和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并从六个方面就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建设,构建高质量司法保护制度体系提出要求。一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提高的瓶颈。要聚焦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高质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制度体系。二要重点关注跨行政区划跨领域集中管辖制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制度体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评估鉴定制度、专家陪审员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以及咨询家库制度、修复性裁判规则和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环资审判内外协作制度九个方面的制度和体系建设。三要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司法制度的质量和水平,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注重贯彻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时效性的基本要求,综合运用立、改、废、释、授、例、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构建。四要坚持以实践作为检验法律制度是否良善、是否正确、是否能解决问题的标准。五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的有机统一。六要善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提高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质量。

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科技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教授、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丁烈云

       “三全”碳污协同管控若干科学技术问题
       丁烈云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已成为我国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基于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必须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他强调,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涉及固液气多类型污染物排放与不同温室气体种类,涵盖建筑、交通、能源、电力、材料等多个行业,重点任务包括建筑全寿命周期,城市污水全流程和能源全系统碳污协同管控与优化。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科学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优化结构布局和治理路径,推进机制创新,强化科技支撑,解决好气候环境、能源技术与政策管理多个层次的基础科学问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

 
       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思考和建议
       吕忠梅指出,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其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与传统立法有很大不同。但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关于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解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与以生态恢复为价值取向的立法目标存在一定距离,具体表现为:在对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的适用过程中,将永久损害的责任简单理解为对生态环境的折价赔偿;将“期间损失”片面理解为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的性质与计算方式不尽准确,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变成“一赔了之”,有悖于“生态恢复”的立法目标。对此,她建议:一是要认真梳理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的适用进行详细规定;二是要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质性“三审合一”,促进形成以“生态恢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防治和及时纠正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一赔了之”;三是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两类不同诉讼形态、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相关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做分类规定等达成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

       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 服务长江流域治理现代化
       吴兆祥从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流域内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丰富完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裁判规则、持续完善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持续强化流域生态环境多元协同共治等五个方面,介绍了近年来长江流域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从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环境司法改革、深化流域多元协同共治、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等方面,对下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长江流域治理现代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武汉大学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王树义

       打造长江大保护司法保障升级版——关于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几点思考
       王树义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而加强环境司法是保障顺利实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设立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或长江环境法院)是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审判工作的客观需求。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涉及到的19个省市内得到有效的统一实施,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或环境法院,对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统一管辖、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关系、统筹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都非常必要。最后,他还从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形式、环境案件审理程序、环境案件所涉科学技术问题的解决等角度,对设立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或长江环境法院)给出了具体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

       拓展长江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邱景辉指出,长江大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乃至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标志性和极端重要性。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重点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与中央环保督察衔接协同,与环境资源审判同频共振,积极探索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方案,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评价。最高检深入贯彻落实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大改革部署,持续在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拓展”上做文章,积极构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格局。长江检察经验在黄河保护等大江大河流域治理领域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准确把握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的要求,检察机关有必要积极稳妥拓展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将国有财产保护和交通、建设、采矿、化工、新能源、旅游等产业安全生产预防性公益诉讼贯穿其中,加强与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耦合,从青海的长江源到上海的入海口,线上线下全流域系统监督保障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别涛

  长江保护法实施若干问题
       别涛从长江流域水质的基本状况切入,对我国在长江大保护立法方面的成就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对我国的第一部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的章节条文、立法亮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配套文件进行了重点介绍。最后,针对贯彻长江保护法执法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支流”范围的界定、河湖管理范围起算点的确定、“沿河湖”概念的理解、“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尾矿库”概念的定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指向等等。

 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夏颖

       比较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夏颖首先从概念兴起、发展历程、制度特点等三个方面介绍了传统西方视角下的公益诉讼,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对西方经验进行了反思。随后,介绍了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的公益诉讼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对新兴国家公益诉讼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最后,着重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经验,特别是陕西、贵州部分省市在协同治理方面的经验,并从诉讼过程中的互动和规则创新中的互补两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协同治理方向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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