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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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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2026-09-24 17:44:01 来源: 点击: 0
       【内容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然而,在现代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冲击下,非遗保护面临传承链条断裂、过度商业化侵蚀、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等系统性困境,传统行政保护体系难以单独应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凭借其法律监督的刚性及预防性保护的前瞻性,正成为非遗保护领域一股重要的制度力量。实践中,检察机关围绕传承人认定、非遗标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监管等重点领域展开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法定领域地位尚未明确、专业化能力不足等现实困难。本文在梳理非遗发展困境的基础上,分析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并从明确法定地位、健全协同机制、强化数字化监督、深化典型案例示范等方面,提出优化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非遗的路径方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活态传承;协同治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居世界第一。然而,丰厚的非遗存量背后,是日益严峻的保护形势。传承人老龄化、传统技艺濒危、文化生态变迁、商业滥用频发,诸多问题交织叠加,使非遗的“活态传承”面临系统性挑战。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自此,检察机关探索在非遗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实践。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文化遗产保护”明确列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标志着非遗保护开始获得专门立法的制度性回应。然而,从“等”外探索到法定领域的制度跨越尚未最终完成,实践中的诸多难题也有待破解。本文立足非遗保护的现实困境,分析检察公益诉讼介入非遗保护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优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路径,以期为非遗保护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参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传承人老龄化严重,传承链条面临断裂风险
       非遗的核心在于“活态传承”,传承人是非遗存续的根本载体。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传承人群体普遍呈现老龄化趋势,年轻一代参与意愿不足,传承链条存在断裂风险。调查数据显示,在现有的非遗传承人中,70岁及以上者占比达31.79%。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超过65岁,后继乏人问题突出。
传承人老龄化的直接后果是多方面的。首先,传统技艺依赖“口传心授”,一旦老一代传承人离世,大量技艺和记忆将随之湮灭。其次,传承渠道单一化加剧了断代风险。不少传统非遗项目主要依赖家族式师徒传承,而现代生活方式和就业选择的多样化使年轻一代对传统技艺缺乏学习兴趣。
       (二)商业化开发失序,非遗真实性受到侵蚀
       “非遗热”的兴起为非遗产业化发展带来机遇,但也引发了过度商品化的隐忧。冰箱贴、拓印、木版年画等非遗衍生品日益成为消费市场的新增长点,而非遗商业化也成为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路径。然而,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实践中出现了虚假宣传、标识滥用、歪曲营销等失序乱象,严重损害了非遗的文化内核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部分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从事商业活动,虚构权威机构背书,非法从事涉非遗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部分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作虚假描述,以虚假的“非遗故事”博取消费者信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群体性权益保障不足
       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处于薄弱状态。一方面,许多非遗项目属于群体性传承,其原创权属关系不明确,难以界定谁是权利主体。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俗活动等非遗类型通常由特定民族、社区或群体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共同创造和传承,难以适用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不少传承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渠道,面对他人对非遗元素的商业化利用和歪曲使用,往往无力予以制止。
       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件反映出这一矛盾的尖锐性。全国人大代表、怒族“达比亚”传承人郁伍林反映,有人随意挪用“达比亚”元素进行歪曲营销,消解了其文化尊严。这些困境不仅涉及传承人的个体权益,更关乎特定民族和社区的文化尊严与精神价值,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
       (四)专项资金保障不足,系统性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非遗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离不开稳定充足的资金保障。然而,实践中专项资金投入不足、拨付不及时甚至被截留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直接影响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积极性,动摇了非遗保护的基础环节。
       上述困境表明,仅凭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行政力量和传承人的个体努力,已难以全面应对非遗保护面临的复杂挑战。亟需引入更具刚性的制度力量和更系统的保护机制,形成多元共治的保护格局。
       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势
       检察公益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使命,与非遗保护的公益属性高度契合。在非遗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优势。
       (一)法律监督的刚性:弥补行政监管的柔性短板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弥补行政监管手段有限的短板。当前非遗领域面临的问题是:尽管我国已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的行政保护体系,但面对跨区域、网络化的商业侵权行为,行政监管仍存在覆盖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惩戒威慑力弱等短板。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介入后,可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乃至提起诉讼,形成对行政执法的有效补充和督促。
       (二)审前程序的高效:实现柔性治理与效率统一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审前实现公益保护是最佳司法状态”为理念,将审前检察建议作为办案的主要手段,既降低了司法成本,又兼顾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这一制度设计在非遗保护领域尤为适用。非遗保护涉及大量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具有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审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协同治理的广度:整合多元保护力量形成合力
       非遗保护涉及文旅、市场监管、教育、财政等多个行政部门,也关涉传承人、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传统行政模式下各主体分散履职、信息割裂,难以形成系统性的保护合力。检察公益诉讼具有跨领域、跨部门的制度优势,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的非遗保护格局。实践中,“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的成熟运行,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新的合力。2024年9月,全国人大代表巴莫曲布嫫将部分微信公众号非法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情况移送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重要线索。这一机制有机贯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形成了“代表履职+检察办案+行政整改”的协同链条。
       (四)保护范围的全面性:覆盖物质载体与非物质价值的统一
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涉及技艺、表现形式等“非物质”层面的传承,还往往与传承场所、文化空间、传统村落等物质载体密切相关。检察公益诉讼将“文化遗产保护”整体纳入监督视野,有利于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体化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明确将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有利于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五)预防性保护功能:从事后救济走向风险预防
       非遗的生命在于“活态传承”,然而,非遗的无形性、脆弱性使其在现代化浪潮中极易被忽视、被侵蚀。一旦传承链条断裂或文化生态遭到不可逆破坏,事后的修复往往收效甚微。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在于,它不仅可以在损害发生后提供救济,更能够在损害发生前通过督促履职、提出风险警示等方式进行预防性保护。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例如,对传承人认定不及时、专项资金拨付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前检察建议在问题恶化之前督促整改,防止传承断档的风险演变为不可逆的损害。
       三、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径方法
       基于上述制度优势,结合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实践经验与面临的困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保护非遗的路径方法。
       (一)推动立法完善,明确非遗公益诉讼的法定地位
       当前,非遗保护尚未作为独立领域被明确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依托知识产权、文物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间接领域开展工作,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一立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诉讼保护非遗的力度和广度。
       完善立法应从三个层面协同推进。第一,在正在推进的《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公益诉讼案件领域,与文物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道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范畴。第二,同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改,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第三,应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明确对于歪曲、贬损、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不当商业开发导致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立法的系统完善,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非遗提供坚实的制度根基。
       (二)优化诉讼规则,破解非遗损害的认定难题
       与物质损害不同,非遗损害主要表现为文化内涵的贬损、传承脉络的扭曲、精神价值的消解等无形状态,其与具体商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难以用传统物质损害标准进行量化。这一特殊性导致受案标准不清晰、举证难度大,成为制约检察公益诉讼深入推进的主要技术障碍。
针对这些困难,应多措并举加以破解。其一,建立专家辅助制度,邀请非遗领域专家、文化学者、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和鉴定意见,解决非遗专业性认定难题。其二,探索丰富修复性责任形式,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可探索判决被告承担非遗项目抢救性记录费用、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开展非遗正名和科普宣传的费用,使判决直接服务于非遗的存续与弘扬。
       (三)完善协同机制,构建多方联动保护格局
       非遗保护的跨领域、跨部门特性决定了单一力量难以胜任,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协同机制。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宝贵的制度创新经验,未来应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加以推广和制度化。
一是深化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这一机制将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有机贯通,有效拓展了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和监督合力,应当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数据壁垒,提升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研判风险的能力。三是探索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针对非遗保护的跨区域特点和网络化侵权行为,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办案协作,推动形成区域联动的保护网络。
       (四)强化数字化监督,应对非遗领域网络侵权新挑战
        伴随着“非遗热”的持续升温,互联网平台上的非遗虚假宣传、标识滥用等新型违法行为不断涌现。面对数字时代的新挑战,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强化数字化监督能力。要加强网络巡查监测的技术手段,运用大数据分析识别涉非遗违法行为高发领域和重点主体;要建立与互联网平台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对涉非遗标识使用和宣传内容的审核管理;要将网络治理作为非遗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以穿透式监督阻断网络侵权链条。
       (五)突出典型案例示范,推动“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是非遗检察公益诉讼深化发展的重要抓手。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的培育、总结和发布工作。一是围绕传承人权益保障、专项资金规范使用、非遗标识侵权、传承空间保护等核心问题,有计划地培育一批高质效案例。二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通过以案释法明确非遗商业使用的法律边界,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正确的非遗利用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综合效果。三是协同审判机关加强非遗保护领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工作,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通过典型案例的持续积累和示范传播,逐步形成非遗检察公益诉讼的成熟办案范式和裁判规则。
       (庞广宇 宋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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