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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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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公安:持续发力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022-01-29 00:06:0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期,为切实做好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咸安公安分局结合春节临近节点,迅速组织、重拳出击,持续在全区禁鞭范围内开展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1月26日,甘棠水陆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向阳湖镇宝塔街某副食店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当即查扣烟花爆竹9件,并将副食店老板黄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黄某对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因非法销售储存危险物质被咸安警方处以依法行政拘留5日处罚。
  自全区禁鞭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咸安公安分局共查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7起,行政拘留7人,缴获各类烟花爆竹959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咸安公安对无视禁销、禁售、禁放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曝光。
  (徐程程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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