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15:46:2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7月4日上午,浠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赔偿案。该案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浠水法院首例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案件。
2000年3月,裴某从法院拍卖中竞得面积为141平方米的原某单位砖木结构职工宿舍,后自建面积为178.2平方米的简易砖木结构房屋,该房屋位于浠水县清泉镇揽月路红线范围内。2017年8月,清泉镇人民政府对该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因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2020年5月26日,裴某将清泉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因误拆房屋带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浠水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被告清泉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实地开展走访调查、查明案情。考虑到原告裴某常居外地,其在广州开办的民营企业正值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累,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裴某进行远程沟通调解,另一方面,多次到清泉镇人民政府、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就该案开展沟通协调工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等问题争执不下,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并针对双方对纠纷化解的心理预期和调解方案不断进行沟通协调。终于在7月4日的上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清泉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及财产损失25万元,原告裴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送达了行政调解书,双方的行政争议得以顺利化解。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浠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始终贯彻行政协调的理念。开年以来,共成功协调行政诉讼案件12件,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一致肯定。
(熊毅 张露)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