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社区矫正法》的精准实行,更好地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目前突出的请假问题,也为了《社区矫正法》实行后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衔接顺畅,7月2日浠水县司法局邀请县检察院一起就三名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讨论会上,工作人员介绍了三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是一家公司负责人,公司在江苏省昆山市,经常需要前往昆山市处理公司事务,且其妻子、孩子也在昆山市工作、生活。矫正对象程某住在浠水县绿杨乡,与英山县交界,其接受社区矫正前在英山县一家汽车修理厂工作,妻子有精神病,又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既要照顾妻子,又要为家庭创造收入,程某只能每天早出晚归,往返于浠水、英山两县。矫正对象陈某的妻子因与其闹矛盾,已离家出走四个多月,现正与陈某闹离婚,陈某想去妻子工作地罗田县上班,以便挽回妻子,挽救家庭。这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均因工作、生活经常需要跨县、市,原本对于他们这样存在切实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请假确属无法可依。然而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行后对于外出请假审批有了新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29条规定,大家充分发表意见,认为这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均符合请假条件,准予批假。但在请假期间必须加强监管,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保持定位手机24小时畅通;2.定期发送定位,报告活动轨迹;3.按时填写月思想汇报和日活动记载表;4.若离开请假外出地点去往其他地区要提前申请;5.如有其他事项要及时报告。
这是《社区矫正法》实行后,浠水县首次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请假外出。浠水县社矫局局长江平表示:“《社区矫正法》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在许多条文中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我们的工作理念也要随之改变。尤其我们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主要践行者,正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立法意义和立法目的,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教育帮扶的质量,实现监管安全,从而达到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终极目标,这才是我们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践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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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徐雯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