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原告以某电力工程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汉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万元。立案后,原告即申请对该电力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汉阳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仅对解除保全和打款的先后顺序存在争议,且该电力工程公司近期急需资金经营。为快速化解纠纷,及时为该电力工程公司释放资金,承办法官孙娇遂决定在原告居住地附近的龙阳街巡回审判点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该电力工程公司同意先打款再解除保全。当日,该电力工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汉阳法院立即依法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为公司经营解决了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