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中发现,在案证据缺乏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若被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级别,则金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这份关键证据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罪名的认定问题。
承办检察官和该院法医实地查看被害人伤情
针对该情况,承办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首先,办案人调取了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并递交本院法医审核,若通过病历资料能确认被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级别,则通知交警立即做伤情鉴定,本院法医审核资料后认为要实地查看被害人伤情。考虑到被害人被撞伤后行动不便,9月28日下午,承办人邀请本院法医一起深入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法医在询问被害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并查看其伤情及医院的一些检查资料后,认为从被害人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重伤,且目前也不具备做伤情鉴定的条件,后续可能需要较长的恢复期才能得出最终结果。
承办人认为,一方面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出发,本案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更为妥当;另一方面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鉴定周期又较长,且本案双方达成谅解,互相理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最后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金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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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江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