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 11:24:52 来源: 点击: 0
近日,嘉鱼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投保人完成投保并足额缴纳保费,但交通事故发生在保单载明“次日零时”的起保时间之前,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该案的裁判厘清了交强险生效时间的法律误区,为广大车主开展投保、维权提供清晰的普法指引。
2024年10月25日14时,小超为自有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当场出具电子保单。保单格式条款约定,保险期间自10月26日00:00起算。可就在投保当日16时,小超驾驶该车辆与小如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如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如住院治疗3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026年6月,小如将驾驶人小超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认为,案涉事故发生于保单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之前,保险尚未起保,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投保人已经缴费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格式条款,能否免除交强险法定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承载着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的社会公益属性,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承保。
“次日零时生效”属于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约定人为制造保险保障真空期。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性质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亦未告知投保人享有交强险即时生效的选择权,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交强险应当自投保人缴纳保费、电子保单生成之时即刻生效,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业三责险遵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如果保险公司就保险生效时间的约定完整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相关约定对合同双方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商业险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商业险不予赔付。对于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小超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办理车辆投保,尤其是新车投保、脱保续保的时候,务必核对保险生效时间,可主动申请交强险即时生效,避免出现保障空档。保险公司也应优化承保流程,充分告知投保人生效时间的可选方案,不能一律默认“次日零时生效”。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保存医疗票据、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朱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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