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理应依法收监;可原判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上,原本39天的剩余刑期“缩水”成8天,刑罚执行的刚性该如何捍卫?石首市检察院以一起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展现了检察监督的刚性与担当。
2022年12月,金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外省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为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4月15日。因其系怀孕妇女,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其经常居住地湖北省石首市接受社区矫正。
2024年2月,石首市检察院在对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日常监管活动开展专项检察时发现,金某某已于2023年3月分娩,哺乳期将于2024年3月7日届满且原判刑期尚未结束。哺乳期届满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条件即告消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承办检察官当即调阅了其矫正档案、工作记录,并走访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金某某本人及分娩医院,逐一核实其矫正起始日、分娩日及哺乳期截止日,精准锁定剩余未执行刑期为39天。随即,该院向石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向该地法院提请收监。
收监程序启动后,却接连遭遇“梗阻”。该地法院仅向石首市社区矫正机构送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未一并移送收监所必需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三书一表”,石首市社矫局多次沟通未获反馈。面对跨省文书流转不畅的困局,石首市检察院迅速启动检察一体化协作机制,主动联系该地检察院,请求协助督促法院补齐法律文书。经两地检察机关接力,2024年4月8日,石首市社矫局收到了该地法院寄送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然而,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收监的,应当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对刑期重新计算。金某某自2022年12月20日暂予监外执行起,至2024年3月7日哺乳期结束,此期间均应计入已执行刑期,剩余尚未执行的刑期应为39天,且该余刑应从实际收监之日起重新起算。而该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上,刑期截止日期仍套用原判决书载明的2024年4月15日,按此计算,金某某剩余刑期仅剩8天(自收到文书之日至原刑满日),这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为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石首市检察院将该监督线索线下移送至该地检察院,并与石首市社矫局于2024年5月16日共同前往该地,在该地检察院的协助下,与该地法院召开检、法、司三方联席会议。会上,石首市检察院以法律条文为据,逐项拆解计算逻辑——从折抵前期羁押、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到哺乳期届满后应重新计算余刑,条分缕析,充分论证。经充分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法认定金某某剩余刑期为39天,应当自收监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0日,该地法院重新下达执行通知书,明确刑期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同日,在石首市检察院全程监督下,金某某被交付荆州市看守所收监执行。从发现线索到纠正错误,再到最终收监,历时三个多月,一场跨省协作的“刑期纠偏”画上圆满句号。
“刑期计算绝不是简单的日期相减,它关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面对计算偏差,检察机关不能止步于书面审查,而要主动核查事实、跨前沟通协调,把分歧解决在法律框架内。”该案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对刑期重新计算。
(黄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