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
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上。为此,承办法官姚建新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针对被告,姚法官明确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其饲养大型犬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属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他也引导被告换位思考,体谅原告无辜遭受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针对原告,姚法官耐心释明赔偿数额的证据规则,就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的法定认定标准进行解释说明,帮助其合理评估诉讼预期。
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85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涉案标的额虽不大,但因宠物引发的纠纷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为此孝昌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深入释法说理,明确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注重情绪疏导,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院在涉民生“小案”中,不唯标的额大小,而以实质化解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导向,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依法维护了受害人权益,又教育引导了动物饲养人履行管理责任,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对同类纠纷的化解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在客运站这类人员流动密集的公共场所,未对犬只采取拴系牵引、佩戴嘴套等必要的安全约束措施,致使大型犬突然冲出并咬伤正常行走的路人,其行为违反管理规定。原告正常推行电动自行车,对损害的发生并无故意。因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在准确厘清法律是非的基础上,兼顾法理与情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实质化解矛盾。
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必须担负起“合法饲养、文明饲养”的管理职责。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经营商户,都应当严格履行管理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动物脱离管控造成他人损害。希望大家依法依规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权益,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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