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雪莉)公共走廊装鞋柜、外墙设备平台挂空调,这些“常见操作”看似利用了空间,却可能侵犯邻居权益,甚至埋下安全隐患。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装修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拆除公共走廊上的鞋柜及一处违规悬挂的空调外机。
段某与王某系同一小区业主,两家毗邻而居。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却因装修问题对簿公堂。
王某在装修房屋时,将其房屋门前公共走廊一侧的玻璃栏杆拆除,定制了一个长2.1米、高1.35米的鞋柜,放置在走廊。段某见状提出反对意见,但因鞋柜已经做好,碍于邻居情面便作罢。
然而,后续王某又将主卧与次卧的两台空调外机,放置在其卫生间外墙的设备平台上。段某认为,王某定制的鞋柜影响了走廊采光,空调外机占用了专属位置,且空调外机声响对其造成影响,要求王某拆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经物业、社区等多方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段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定制鞋柜是参考了同小区其他业主的装修模式,是在合理利用公摊面积,属于“通俗做法”。他还指出,该走廊只有其一家住户通行,不存在影响采光的情况。至于空调外机,之前确实存在异响,但维修后已不影响段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走廊鞋柜是否侵占公共区域,二是空调外机的安装是否合规。
另查明,王某房屋门前的走廊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则上应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使用,不能擅自占用,更不能将共有部分转变为专有部分。王某拆除玻璃栏杆改建为鞋柜,虽未阻碍通行,但该区域属于公共通道,其行为已构成对共有部分的侵占。另外,王某将其中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设备平台上,符合规范。但另一台空调仅用铁架悬空固定在墙面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安装规范,应将悬空安装的空调外机从现有位置移除;遂依法作出拆除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通俗做法”不等于合法做法。“其他业主也这样装”并不能成为侵占公共区域的正当理由。公共走廊、楼梯、外墙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其结构或用途。此外,空调外机安装不规范,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可能产生噪音、热风等影响邻居正常生活。根据国家空调安装相关规范,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设备平台上,或采取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方式,严禁悬空简易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