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30 10:31:53 来源: 点击: 0
王某是一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一次载客途中,一名乘客和他攀谈起来,问他愿不愿意帮忙运点“东西”,报酬丰厚。王某动了心,随即喊上朋友李某,二人一合计,只是跑跑腿、探探路,不用出面交易,风险不大。
随后,王某、李某先后三次驾车往返于广西钦州与湖北恩施之间,沿途查看执法检查点,确认路线,累计获利3000元。
探路完成后,王某、李某驾车运输卷烟从钦州出发前往恩施。建始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恩施州高警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提前布控,现场查获香烟650条。
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12万元。建始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李某明知运输的货物为伪劣卷烟,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转运证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雇请,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任何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本案中,王某、李某虽非伪劣卷烟的直接生产者或销售者,但其明知货物性质仍积极参与探路、运输,成为违法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贪图小利充当“马前卒”,同样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刘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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