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2 16:48:52 来源: 点击: 0
无正当职业却频繁在ATM机存现,面对讯问虽承认盗窃却刻意隐瞒真实数额,供述的盗窃金额与被害人陈述相差十万余元……近日,由赤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龚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资金流向、比对ATM存现记录与被害人陈述,构建起完整的客观证据链,依法认定全部犯罪数额,最终使龚某某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2025年9月到年底期间,在赤壁乡镇连续发生入户盗窃案件,4名孤寡老人发现家中现金、铂金耳环、银元等财物失窃后先后报案。由于被害人家中均未安装监控设备,案发现场未提取到有效指纹、DNA等关键物证,案件侦查初期进展缓慢。
2026年1月5日,赤壁市检察院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对案发现场周边道路监控开展全面排查,对可疑车辆轨迹逐条梳理核查。最终,一辆车牌号为鄂L6****8的小轿车进入侦查视野,车主龚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依法将其抓获归案,并扣押涉案款项39900元。
龚某某到案后,虽稳定供述其入户盗窃事实,却对赃款数额刻意隐瞒,避重就轻,其自认的盗窃金额与被害人陈述相差10万余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从资金流向入手展开审查。经查,龚某某无正当职业及稳定收入,却不定期前往ATM机存现或兑换微信零钱,金额较大,且交易金额与各被害人陈述的被盗金额高度吻合。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其对资金来源的辩解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亦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收入证明。检察机关依托车辆轨迹、被害人陈述、ATM机存款记录、寄卖行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以被害人陈述的114000元认定盗窃总数额,并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全面出示在案证据,有力驳斥龚某某的不实辩解,清晰还原其四次入户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乡村独居老人防范能力较弱、居住环境相对偏僻,容易成为侵财犯罪的目标,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绝不会缺位。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侵害弱势群体犯罪,守护乡村平安。
(马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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