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国庆 张雪莉)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络租车平台下单,实际取车人与驾驶人均非订单本人,发生事故后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实际驾驶人、冒名下单人、出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车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2025年3月,未成年人胡某出资,委托无驾照的李某租车。李某联系吴某,吴某冒用其此前留存的案外人“欧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在某租车平台下单,租赁了徐某名下的新能源汽车。
交车时,车主徐某未核对实际取车人李某的身份证件及驾驶资质,即将车辆交付。随后,李某在无驾驶证情况下驾车外出,途中因妨碍安全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车辆失控撞上护栏、货车及路边花坛,造成人员受伤、多方财产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离现场。
徐某将李某、吴某、胡某及其父亲胡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折旧费、停运损失等共计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且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疲劳驾驶、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等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他各方也存在不同程度过错:徐某在交车时未核对李某身份及驾驶资质;吴某明知李某、胡某无驾驶资质,仍冒用他人信息下单租车;胡某作为未成年人,出资租车并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李某驾驶;胡某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吴某承担15%、胡某甲(作为胡某的监护人)承担15%、徐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线上租车服务普及,因身份冒用、审核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租车链条上的多个环节均存在违规疏漏,其中未成年人监管责任缺失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通过网络平台租车虽便捷,但各环节参与人均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特别警示,未成年人并非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其出资租车、将车辆交予无驾照人员驾驶等行为,依法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未履行教育与监管职责,同样需承担法律后果,这为未成年人家庭监管敲响了警钟。
法官提醒,从下单、交车到实际驾驶,每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监护人特别要重视未成年人的行为监管,必须加强日常教育和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在租车活动中,应严格核实驾驶人员身份与资质,共同筑牢未成年人行为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