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3 15:17:41 来源: 点击: 0
山体表面被挖出多个深浅不一的坑,岩层裸露,散落的煤矸石随处可见……眼前这令人触目惊心的场景,正是一起非法采矿案的盗采现场。
郁郁葱葱的山地之下,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并非随意可取。吴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矸石,四人分工明确,形成非法开采、加工、销售链条。2025年4月,四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非法采矿案件向来取证难、认定难。审查逮捕期间,由于部分证据尚未调取,涉案矿产品的数量、价值一时难以精准认定。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湖北省建始县检察院构建“引导侦查+自行补侦”双向发力模式。针对部分关键证据缺口,办案检察官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28条侦查取证意见,从矿产品数量到价值计算,从人员分工到资产状况,逐项明确取证方向。同时,建始县检察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到三处非法开采点进行实地勘察。结合审计报告,办案组核算出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和四人的违法所得。
受损的公共利益同样需要修复。经初步审查,建始县检察院认为吴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建始县检察院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了案件线索,同步启动公益诉讼审查程序,立足公益损害实际,精准核定损失金额。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2025年10月30日,建始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吴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吴某某等四人均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73万余元。2026年2月9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
(刘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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