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2 16:11:09 来源: 点击: 0
2026年1月28日,建始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开庭,被告人李某(化名)当庭认罪认罚。
然而就在几个月前,李某还一口咬定被害人张某所转钱款是借款,从“零口供”到认罪认罚,这背后发生了什么?
2025年10月,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被移送到建始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经查阅案卷了解了基本案情:李某是张某的干儿子,2023年,张某的儿子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李某信誓旦旦地表示,只要支付打点费,就能托关系将人“捞出”。张某信以为真,东拼西凑了47500元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直至2025年7月张某的儿子刑满释放,骗局才彻底败露。
“我没有诈骗,只是向我干妈借钱做生意……”面对讯问,李某辩解称张某转给他的7500元,他确实用来买烟、请人吃饭“打点关系”,剩余4万是借款。
面对钱款性质的疑点,检察官跳出“口供依赖”思维,确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思路,将办案重点转向构筑客 观证据体系。
检察官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发现李某与张某的通话时间与张某向亲戚朋友借钱的时间高度吻合,同时李某供述其曾在一家母婴店将张某转的钱换现,后用于购买香烟送人打点关系。检察官指出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通话、聊天记录和交易明细,查实李某有无借款做生意的需求,李某是否在母婴店换现及钱款的用途、是否在微信告知“捞人”的进展,查实张某找亲戚借钱的缘由等。
经查,李某并未在母婴店换现,为打消张某的疑心,李某曾在聊天过程中编造“捞人”的进展并表示“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打点”,微信交易明细显示所谓的借款均用于日常消费,并非李某辩称的用于做生意。几项关键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李某的辩解不攻自破。
2025年12月,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李某编造打点理由,虚构“捞人”进展、诈骗钱款的流向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有力的举证和论证。面对扎实的证据,李某当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6年2月4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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