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施某因明知野生兰草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擅自采挖,最终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该案的依法判决,再次敲响生态保护警钟,警示广大群众切勿触碰野生保护植物保护的法律红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施某在其工地附近的矿山旁,发现数十株形态雅致的野生兰草。施某清楚知晓野生兰草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珍稀植物,但见兰草品相较好,心存侥幸,遂携带工具非法采挖野生兰草19株。经专业机构鉴定,施某采挖的野生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版)中列明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施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挖野生兰草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达19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施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兼顾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君子爱兰,取之有道。”野生兰草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重要的生态、科学和人文价值。据了解,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野生兰属植物全部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范围,严禁非法采挖、买卖、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数量达到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即使未通过采挖野生保护植物获利,只要实施了非法采挖行为,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植物就是守护生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广大群众切勿因个人喜好或侥幸心理,擅自采挖、买卖、运输野生保护植物。若对野生植物是否属于保护物种存疑,可及时咨询林业部门或专业机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此外,若发现非法采挖、买卖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携手筑牢生态保护法治防线,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冯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