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受理后,被告聂某情绪激动,声称其并非故意拖欠,而是上游劳务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项,故其无力向工人支付工资。对此,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秉持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从法律层面释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实际提供劳务,且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其主张劳务报酬具有充分的事实和与法律依据;若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随后,法官又从情理角度进行疏导,指出农民工工资是其辛勤劳作的血汗钱,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引导被告换位思考,主动履行应尽责任。

经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于2026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拖欠的劳务费共计24580元;若在此之前劳务公司代为支付上述劳务费,则被告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协议达成当日,承办法官制作并送达民事调解书,以高效司法护航农民工安心返乡、温暖过年。
(大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