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 16:56:16 来源: 点击: 0
2025年5月11日下午,安某某正在工地干活,突然接到老板龙某某的电话,让他去“帮个忙”。安某某没多想,放下手里的活就跟着龙某某和另一名工友谭某上了车。
路上,安某某问要做什么,龙某某只含糊地说:“跟着我就行。”车先开到一家修理厂,装上两块槽钢,随后停在了业州镇某处。一下车,龙某某和谭某就掏出撬棍,径直走向路边一辆工程运输车。
“把车门撬开。”龙某某对他说。
安某某心里咯噔一下——直到这时,他才明白,老板说的“帮忙”,竟然是偷车。
“我知道这是犯法,可龙某某是我老板,工资是他发,我……没好意思说不。”事后,安某某这样向检察官回忆。
就因为这“不好意思”,他沉默了。跟着一起撬开车门,用电瓶搭线点火,最后三人把车开走,卖到了一家回收公司,到手31450元。分钱时,龙某某拿了18950元,谭某拿了12000元,而安某某,只分到500块。
事情很快败露。案发后,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车主损失,取得了谅解。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发现:安某某并未参与事前共谋,是到现场才知道是盗窃;犯罪过程中也只是听从指挥,处于从属地位,获利微薄,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
2026年1月7日,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对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是一起典型的‘被动参与型’共同犯罪案件,法律面前没有‘不好意思’,守住底线,才能守住人生。”望着刚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离开的安某某的背影,承办检察官感慨到。
(熊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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