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9 10:07:28 来源: 点击: 0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后,被告父母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当场退还40000元彩礼。该案判决明确了婚约财产的性质与返还原则,对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弘扬文明、简约的现代婚俗风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情回顾:2024年12月,原告康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5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其间,康某一家根据当地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16.8万元,并为筹备酒席等婚礼相关事项花费4万余元。然而,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婚约解除后,陈某父亲返还彩礼8万元。双方为剩余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康某遂将陈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全部彩礼。
审理判决: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仔细查阅案卷,并多次组织双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力图化解矛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庭审紧紧围绕涉案彩礼的范围及退还比例进行审理。
白沙法庭庭长田振雄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同居期间生活消费支出、彩礼用途、过错责任及已退还彩礼8万元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及其父亲共同返还原告康某彩礼40000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了判后答疑,详细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被告父母主动到庭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
此案的公正判决,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向社会清晰地传达了反对高额彩礼、倡导婚俗新风的司法导向,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的妥善处理是白沙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一个生动缩影。下一步,白沙人民法庭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时,更加注重情、理、法的融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努力让公平正义以更快、更好、更和谐的方式得以实现,为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彩礼是“礼”而非“利”。彩礼应是双方家庭表达祝福的仪式,不应成为衡量感情和婚姻的筹码。高额彩礼不仅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也为日后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要树立正确婚恋观。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倡导相互尊重、责任共担的文明婚俗。青年男女在婚前应加强了解,慎重对待婚姻。
要明确法律界限。虽然婚约不可强制履行,但婚约财产纠纷受法律调整。一旦发生纠纷,应注意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
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主动履行值得倡导,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是尊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最优途径,有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