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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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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民安】偷虾非小恶,违法必被究
2025-12-11 08:46:2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趁农户作业间隙,多次盗窃小龙虾变卖获利。12月8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汪某平日游手好闲,无固定经济来源,在小龙虾上市季节,他动起了偷农户小龙虾的心思。他发现农户会在凌晨4-5点左右集中开展捕虾作业,无暇看管收获物,就趁着看管薄弱的间隙,驾驶三轮车窜至虾田附近,将已捕捞装筐、暂放田间的小龙虾快速搬运至车上,得手后立即前往小龙虾收售点销赃。
  为逃避查处、继续实施盗窃,汪某前往公安县多个乡镇,不断轮换目标,刻意选择跨区域作案,避免在同一地点频繁下手引发怀疑,每次销赃后他还会更换变卖地点。百密一疏,农户们发现小龙虾多次被盗后报警案发,汪某终于落入法网。
  经查,2025年4月至5月期间,汪某累计实施盗窃7次。经鉴定,被盗小龙虾总价值人民币6698元,所得钱财已被汪某挥霍。
  汪某趁生产作业繁忙时段盗窃农产品,既侵害了农户合法财产权益,也对农村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检察官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25年9月28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将汪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财富要靠双手创造,脚踏实地最为可靠。以非法手段不劳而获,只会误入歧途、悔恨终生。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养虾不易,作业期间需加强收获物看管,可通过专人值守、集中存放等方式防范盗窃风险,避免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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