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绝户网”
为生态损害精准“画像”
2024年6月,洪湖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东荆河渡口电鱼。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至6月期间,郭某某、陈某某等7人,在东荆河水域分别参与“电鱼”3至18次不等,非法获利42400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洪湖市检察院没有止步于刑事打击,而是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此案实行双线审查。
“电鱼不仅是捕鱼,更是在‘灭绝’。”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指出,高压电鱼会导致水体中的鱼类无论大小瞬间晕厥或死亡,连带杀灭水中的浮游生物和鱼卵,直接导致水域“死水化”,严重破坏东荆河水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为此,洪湖市检察院决定采取“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一方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公益诉讼部门同步开展立案调查,要求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确保违法者不仅受到刑罚制裁,还要为其造成的生态欠账真正“买单”。
推动磋商达成协议
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洪湖市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益诉讼职能,并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承办检察官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理念,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磋商程序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让受损的生态环境资金第一时间“落袋”,为后续修复赢得宝贵时间。据此,检察机关将损害公益的线索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职责。
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推动与全程见证下,2025年10月21日,郭某某、陈某某等7人与行政机关顺利达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专业评估标准,7名赔偿义务人共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1.7万元。
从非法获利4万余元到需承担51.7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充分反映出生态资源价值的真实成本,也体现了对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5年11月,经洪湖市法院审理,7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检察机关对7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确有悔罪表现的情节予以充分考量,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判决后,洪湖市检察院将联合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督生态修复费用的使用,确保这笔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
深化跨域跨界协作
构建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办案不仅是为了惩治,更是为了治理。洪湖市检察院坚持“监督+协作”并重,推动各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
近年来,在非法捕捞案件办理中,洪湖市检察院着力打破部门和区域壁垒。先后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与赤壁市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会签《长江洪湖、赤壁、嘉鱼段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与公安、法院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会签《洪湖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联合机制工作方案》;与监利市检察院会签《关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司法合力。
此外,洪湖市检察院还注重创新生态修复方式,除了传统的增殖放流外,还探索了多种替代性修复模式,如责令违法行为人参与生态保护宣传、义务巡逻等,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社会治理效果。
据悉,下一步,洪湖市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用足用好“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洪湖加快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罗博 刘启 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