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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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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可被撤销!
2025-12-01 09:52:5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李某某与案外人湖北某建设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缪某某自愿为湖北某建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案外人湖北某建设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法院于2024年8月判令湖北某建设公司向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缪某某等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未执行到位。李某某发现,缪某某与其妻文某某于2024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名下共同共有的四套房屋全部归文某某所有,且已于2024年5、6月份变更登记至文某某名下。于是,李某某诉请法院撤销缪某某与文某某就案涉四套房屋的产权转移行为,并恢复登记至两人名下。
  裁判理由:李某某对缪某某享有的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某对缪某某具有债权人资格。缪某某与文某某于2024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签订时间在缪某某应承担担保债务之后,且协议书的内容是将四套房产约定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约定债务以各自享有和承担为原则,双方在离婚时不存在未成年子女抚养负担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缪某某在离婚时存在过错,故离婚协议约定将两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全部归文某某单独所有已影响李某某的债权实现。考虑到约定房屋权属转移并变更登记行为均为产权转移行为的范畴,法院从促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角度考虑,判令: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案涉四套房屋归文某某所有的约定;二、缪某某、文某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案涉四套房屋恢复登记至两人名下。缪某某、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夫妻一方对外欠款时,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个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真离婚”、一个是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假离婚、真逃债”。后者试图通过离婚分割财产、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约定可撤销或无效,那么“真离婚”分割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需要提醒的是,无论哪种情形,核心均为债务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若财产分割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当然,平衡婚姻自由与交易安全是应有之意,撤销并非全盘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而是针对损害债权的特定条款如财产分割进行重新调整。在财产分配时,应当考虑特定情形,如是否存在一方承担高额抚养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形综合判断,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也要遏制滥用撤销权的现象,保障离婚自由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荆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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