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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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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工资表“领薪”?恶意欠薪“领刑”!
2025-11-28 09:47:0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作为劳务负责人,将十四名亲友伪造成工人,冒领工资用于个人债务偿还及消费,导致长期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34万元,在人社部门依法下达责令整改文书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25年9月5日,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刘某被石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8月,刘某以荆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劳务工程,该工程于2021年8月开工,至2022年5月完工,2022年11月,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批次结清全部工程承包款项。
  收到承办款项的刘某却并未将款结算给工人,而是获取了十四名亲友的身份信息及工资卡账户,通过编造农民工工资表,冒领工资38万元后,将工资款转移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再以工程亏损为由,长期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34万元。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责令整改文书后仍不支付。因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被欠薪农民工诉求强烈,多次到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机关反映问题。
  2025年4月,该案移送石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石首市检察院经细致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建议公安机关围绕恶意欠薪的核心事实开展补充侦查,收集涉案工程劳务费支付流水、农民工工资表、领取工资的部分农民工证言、建筑公司负责劳务费转款负责人证言等证据,进一步补足补强证据链条。
  2025年7月2日,石首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考虑到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石首市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程亏损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更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公平有序的用工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石首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持续加大对恶意欠薪案件的办理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
  (成灿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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