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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开网店涉侵权,谁担责? 法院:出借人难辞其咎,登记经营者担责
2025-11-27 15:00:3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国庆身份证借朋友开网店,看似举手之劳,却可能引来法律风险。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陈某出借身份证给他人注册网店,因该店销售侵权产品,法院判决陈某作为登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该案明确了出借身份信息用于他人经营,需对经营行为负责的裁判规则。
原告成都某科技公司是“叫叫”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作品在儿童阅读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发现,被告陈某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名为“某教育视频”的店铺,未经许可销售包含某科技公司“叫叫阅读”“叫叫识字”等核心作品的视频资源,售价极低(如券后3.8元起),并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给买家。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被告陈某答辩称,其“未参与网店运营,对此事毫不知情,也未用此事去盈利”,并表示“本人也是受害者”。她陈述:“2022年12月份将身份信息转借朋友使用,对朋友使用身份信息情况不知情”,对网店违规情况毫不知晓。收到法院传票后,她紧急联系该朋友,对方起初答应赔偿,但随后将其拉黑并失联。陈某还强调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并质疑某科技公司作品的权属及索赔金额过高等。
该案争议焦点是在以陈某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网店发生侵权行为后,陈某以其“非实际经营者、系出借身份证、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为由提出的抗辩,能否免除其作为登记经营者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络平台披露的信息,涉案“某教育视频”网店的经营者登记为被告陈某。尽管陈某辩称其身份证系借给他人使用,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网店的实际经营主体确系他人,也未能证明其本人对店铺的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或无法控制。因此,无论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否为陈某本人,在以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或网络店铺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应对该店铺的经营活动负责。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陈某作为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侵权事实认定,法院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等证据,确认某科技公司对“叫叫”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经比对,涉案网店销售的视频中含有与某科技公司作品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黄色小鸡”卡通形象,陈某行为构成对某科技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为出借身份证件用于商业注册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在数字经济时代,以个人身份信息开设网店门槛较低,但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个人身份信息是法律认定经营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具有专属性。出借身份证供他人注册网店或公司,看似“帮忙”,实则将自身置于不可控的法律风险之中。一旦该经营主体发生侵权行为、债务纠纷等,登记持有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难以“自证清白”,往往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确属出借或冒用,在无法证明实际经营者且无法有效追偿时,登记持有人亦面临举证难、追偿难的困境。本案判决明确了“谁登记,谁负责”的司法导向,强调了对身份信息疏于管理所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原则。这既是对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基于登记信息公示公信力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旨在引导公众务必审慎保管和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创业者应使用本人真实信息合规经营,从源头上杜绝法律风险,共同营造诚信、有序、可预期的网络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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