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邻居却不幸发生车祸,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同时,也对其善意互助行为予以考量,厘清法律责任,最终实现情、理、法多方平衡。
今年5月,72岁的杨大爷无证驾驶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摩托车,载着同村陈大爷及其孙女外出。在某路段临时停车后,杨大爷起步时未注意后方来车,导致与一辆货车相撞。事故造成杨大爷和陈大爷伤重不治而亡,小女孩受伤。交警认定,杨大爷无证驾驶且起步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观察不足,负次要责任。事后,陈大爷的家属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货车司机、相关运输公司、杨大爷的继承人、摩托车登记车主刘某、货车承保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院,索赔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大爷无证驾驶且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失,但杨大爷无偿搭载陈大爷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对于驾驶人的过错,法律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行为的无偿性和互助性,设定了“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则。本案中,杨大爷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其搭载陈大爷系邻里间的无偿帮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互助精神,故依法减轻其部分赔偿责任,最终酌定其承担20%的份额,旨在平衡保护受害者与鼓励善良风俗之间的关系。
综合考虑下,法院酌定由货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杨大爷赔偿。因杨大爷已去世,其继承人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货车方及相关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经查明,摩托车在事故前已经售出,故摩托车登记车主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发自内心的善意行为。在日常出行中,发扬互助精神值得肯定,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履行对搭乘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搭乘人在乘坐“顺风车”时,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选择车辆和驾驶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唯有双方共同尽责,方能让善意之举结出安全的果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曾晶晶 张君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