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3 19:03:11 来源: 点击: 0
近日,通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5年7月,夏某出于好意,驾驶其非营运车辆免费搭载谭某回家。途中,夏某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同乘的谭某受伤。后经鉴定,谭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谭某因赔偿问题与夏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夏某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自己是出于善意无偿帮忙,对谭某将其诉至法院的行为表示难以接受,且车辆已购买保险,赔偿责任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经核实,夏某车辆投保的险种及赔偿额度,无法完全覆盖谭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仍有5万余元缺口需由夏某自行承担。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夏某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其详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明确指出,法律虽为鼓励善举而设定减轻责任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偿搭载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应尽的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此次事故系夏某“操作不当”导致,这表明夏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夏某依法应当对谭某的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夏某说明,车辆保险赔付受限于合同约定,保险不足部分,依法仍应由过错方承担。
同时,承办法官也告知谭某,此次事故中,夏某系无偿免费搭乘,且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判决,法院也会酌定减轻夏某赔偿责任。并引导谭某换位思考,体谅夏某好意相助的初衷及其实际经济情况。
最终,在承办法官法理情相结合的努力下,夏某明晰了自身的法律责任,谭某也对夏某当初的好意表示认可,同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法律在平衡保护同乘人权益与鼓励人际友善之间已作出考量,设置了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条款,驾驶人在遵守交规、尽到安全义务的前提下,善意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但善意也需“护身符”。作为驾驶人,应严守安全驾驶底线,杜绝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对自己和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作为同乘人员,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如遇事故,应相互理解,理性表达诉求。如此,方能让“善意之行”更安心、更长远!
(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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