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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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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婚姻怎么办?司法建议破困局
2025-09-07 07:45:3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团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该案为原告徐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接收到起诉材料后,承办法官带着疑惑拨通了原告电话:"你们双方40多岁,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目前是什么情况?"原告立即回复到:"我们商量好了,都同意调解离婚",承办法官更疑惑了,"都同意离婚,那为什么要诉讼离婚..."了解情况才得知,原告徐某于去年无意间发现其与被告童某居然存在着结婚登记信息,登记时间是2001年。但事实是其与童某并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且两人无事实婚姻关系,系童某妻子与童某登记结婚时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冒用了与其同村的徐某的身份信息,就这样"徐某"与童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徐某曾前往团风县民政局说明情况要求解决该问题,但民政局认为该种情况不属于主动自行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建议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于是徐某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童某的婚姻关系。
  了解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原告说明其与被告不符合调解离婚的条件,无法调解离婚。徐某大为不解,表示:"我跟童某都商量好了,你们为什么不能办?"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明:"按照你和被告目前所陈述的情况,你们本身就不存在婚姻关系,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你们婚姻登记本身就存在错误,我再给你们调解离婚,就是确认了你与童某这段婚姻关系的存在,岂不是将错就错,错上加错?""你要做的是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这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应该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原告同意撤回该案件起诉,但同时为难的说:"这件事本身就不是我的问题,现在搞的我这么麻烦,我真不知道怎么办"。听到原告的话语,承办法官心里也不是滋味:这个案子是撤诉就能结案了,可是当事人的问题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当事人搞不懂解除婚姻关系、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登记的区别,即便提起行政诉讼,还存在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考虑到这些情况,承办法官想到"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对于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也许司法建议是一个解决办法!于是又联系上了原告,"先别着急,虽然你提起的离婚诉讼我们确实无法处理,但我们试试看还有没有途径解决你的这个问题"。
  承办法官当即带着案卷材料前往团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沟通案件情况,现场询问了以司法建议形式解决徐某问题的可能性。团风县民政局经请示上级部门回复具有可行性后,承办法官遂立即依法调取了2001年"徐某"与童某的结婚登记档案信息,对徐某实际婚姻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童某、童某实际妻子、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原告所述被冒名顶替情况属实后,依法向团风县民政局下发了建议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团风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处理。日前,团风县民政局已经书面作出了关于撤销徐某与童某婚姻登记的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至此,徐某被冒名24年之久的婚姻登记问题才得以圆满化解。
  该起案件,是我院以司法建议形式促使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第一起案例。该案件的处理,既是团风法院全面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及精神的体现,也是团风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实质化解当事人急难愁盼,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生动体现。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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