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12:58:04 来源: 点击: 0
2023年,被告人张某等1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阳、张某林(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向金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烟草专用机械嘴棒成型机、开松上胶机各一台,并租赁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某废弃羊场作为生产窝点,雇人非法生产香烟滤嘴棒等烟草专营品。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共生产香烟滤嘴棒约1000件1500万支,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产品约400件,非法销售额约19万元。
2024年4月,张某某等人将生产窝点转移至平顶山市宝丰县某院内续生产香烟滤嘴棒,并在宝丰县胡某家院内贮藏产品,2024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生产窝点现场査获烟嘴棒成型机一台、开松上胶机一台、滤嘴棒 52.5万支、丝束2件、盘纸2件,并在被告人胡某家院内査获滤嘴棒 315万支。查获的滤嘴棒价值 12.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施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是违法犯罪行为。该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汪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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