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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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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转错人怎么办? 通山法院:不当得利必须还!
2025-08-12 17:47:1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转账操作失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在承办法官细致沟通与耐心释法下,收款方某超市经营者当即将误收的5000元款项退还至原告陈某账户,纠纷得以迅速、圆满解决。
       原告陈某在使用手机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5000元转入一家素不相识的超市账户。发现转错后,陈某焦急万分,但苦于无法获取该超市的有效联系方式,始终未能追回款项。无奈之下,陈某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归还这笔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原告陈某提供的被告超市信息极为有限,甚至没有准确的联系方式。考虑到若始终联系不上被告可能导致被告缺席审理的后果,承办法官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最终成功与远在深圳的超市经营者焦某取得联系。
       电话沟通中,承办法官首先耐心地向焦某说明了案件情况,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这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同时也阐明了拒不返还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焦某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立即查阅了店内近期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的确有一笔5000元的陌生转入款项,时间点与陈某所述吻合。在确认款项确系陈某误转后,焦某在承办法官的电话指导下,当场将5000元如数退还至陈某提供的指定账户。
       从承办法官成功联系上远在深圳的焦某,到纠纷彻底解决、款项返还到位,整个过程仅用时2天。法官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意识积极作为,不仅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实际行动传递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正能量,生动展现了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如果取得的利益不是通过合法途径所得,造成他人财产减损的,应及时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自身利益受损害,也要及时保留证据,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要求对方返还;协商未果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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