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黄斯彦)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一案在崇阳县桂花林场巡回法庭开庭,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非法持枪狩猎。2024年10月25日,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内某铁厂附近李某某的住处查获一支自制单管猎枪及子弹壳等物品。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发射功能,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制式枪支。此外,调查发现,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曾使用该枪支非法猎杀两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及一只野猪,所获猎物均被其和家人食用。

提起公诉:惩罚不是目的。庭审中,公诉人重点强调了本案涉及的两大社会危害:一是非法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二是非法狩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公诉人指出:"一支非法枪支的存在,就是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一只保护动物的消失,就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未造成更严重的生态破坏或社会危害,因此建议法庭从宽处理。最终,公诉人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无异议。

当庭宣判: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经崇阳县法院巡回法庭审理,嫌疑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成立,审判长当庭宣判: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同时依法没收涉案枪支。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的责任担当。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案件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林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和深化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持续筑牢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防线,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