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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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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上路埋隐患 法律追责终难逃
2025-06-11 15:26:5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无证驾驶犹如潜伏在道路上的“隐形炸弹”,不仅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也让涉事各方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近期,嘉鱼法院审理的两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无证驾驶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揭开了交强险赔付与追偿背后的法律逻辑。
       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与争议
       案例一:2024年6月,李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将从道路旁花坛中从穿出的江某撞到,造成二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李某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二:无独有偶,2025年1月,邹某无证驾驶公司车辆与张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查获。交警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驾驶的想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邹某系无证驾驶且逃逸为由拒绝赔偿。
       该两起事故共通之处均是由于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认定与调解
       面对上述争议,法律早已给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该两起交通事故均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对不足部分由李某、邹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李某、邹某进行追偿的权利。
       为避免案件判决后衍生二次诉讼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主动向李某、邹某释法说理,告知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但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仍然需要根据责任比例由侵权人进行赔付,并且后续可能会引发追偿权诉讼,建议原、被告在本案中作调解一并处理完毕。经多轮调解,该两案原、被告最终均接受承办法官建议,同意调解。该两案虽存在共性,但也有个案的特殊性。
       案件一中,由于江某构成伤残,赔偿金额较多,而李某家庭较为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调解中,承办法官主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先赔付伤者江某的伤残赔偿金,再由李某分四期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款项。这样既符合法理也顾及情理。最终,江某、李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江某及时获得了赔偿,保险公司避免了二次纠纷,李某也减轻了赔付压力。
       案件二中,鉴于张某受伤较轻,其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不大,而邹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参与诉讼。承办法官在对张某的损失进行核算后,通过“微信视频+电子送达”促成线上调解:邹某当日就向张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同步保留追偿权利。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法官对李某、邹某的无证驾驶行为进行了训诫,强调“无证驾驶=法律风险+经济重负”,希望他们以此为戒,共同抵制无证驾驶行为。
       提醒与建议:莫让“侥幸”酿成大祸
       无证驾驶并非是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先行赔偿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这意味着,无证驾驶者即便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也无法逃避最终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会让自己陷入法律与经济的双重困境。一次无证驾驶的“侥幸”,可能换来的是终身的悔恨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持证上路、安全驾驶,切勿因一时侥幸,让自己和他人付出惨痛代价。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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