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 15:23:0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嘉鱼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侵权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涉事学生家长与学校共同赔偿受伤学生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为这起因“校园碰撞”引发的矛盾画上圆满句号。
课间奔跑致骨折,赔偿争议起波澜
李某、张某和赵某都是某学校九年级同班同学,某天中午放学时,李某和赵某结伴走出校园,张某突然从校园的草地上冲出来,不慎撞向赵某,赵某因冲击力倒地时又将一旁同行的李某撞倒,导致李某手臂右桡骨下端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司法鉴定显示其后续诊疗项目为内固定取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面对一系列费用,李某家长与张某家长、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本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张某家长认为这只是“意外碰撞”,孩子没有故意撞伤李某的想法,仅愿意支付医疗费;学校称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担责;李某家长强调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要求全额赔偿。
辨法析理破坚冰,换位思考化干戈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三方矛盾易激化,承办法官多次与学校以及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协调、责任分析。首先,引导李某家长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医疗费票据、护理证明等可视化证据清单,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其次,向张某家长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非故意,也需对损害结果担责;最后,告知学校,放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仍有安全管理义务,若存在管理疏漏,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同样需担责。同时,法官引导三方换位思考,提出初步的调解方案。
经过几轮沟通,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明确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同时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需加强对孩子的规则意识教育,引导其认知行为后果,避免将教育责任过度依赖学校。
未成年人的身体尚未生长发育完全,一旦遭受伤害可能会对其人生造成巨大影响,广大教育机构应提高广大师生对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如发生人身伤害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切实保护学生安全,防范校园伤害。
(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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