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含有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当作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贩卖给他人,面对讯问辩称不明知。2025年5月20日,经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2024年11月23日凌晨,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民警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某KTV进行毒品交易。民警火速赶往该KTV,现场抓获正在进行"上头"电子烟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殷某某,并从二人身上及住处查获14枚电子烟弹。
面对警方的盘问,二人神色慌张,支支吾吾地辩解:"我们就卖点普通电子烟,能有啥问题?"然而,这些烟弹的异常包装和二人躲闪的态度引起了民警的警觉。民警立即将二人带回调查,倪某某、殷某某知道犯罪事实已无法隐瞒,承认这些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就当大家认为案件告破的时候,可疑烟弹中竟没有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然而犯罪嫌疑人已经作出有罪供述,这些"上头"电子烟气味和吸食后的反应明显具备使人形成依赖麻醉类药品特征。经进一步检测发现,这些可疑烟弹中含有美托咪酯成分。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倪某某、殷某某立案侦查,202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提请鄂城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我也不知道这些烟弹里面有美托咪酯成分,我这应该不算贩卖毒品吧?!"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倪某某二人作出新的辩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美托咪酯于2024年7月1日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列管,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在电子烟中非法添加美托咪酯再贩卖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倪某某二人虽对涉案毒品种类存在认识错误,但该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倪某某二人批准逮捕。
在捕后继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扩大战果,查实二人除本案外还存在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4月2日,鄂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倪某某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