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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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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问题及对策
2025-05-21 09:09:58 来源: 点击: 0
    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能够发现瑕疵证据乃至非法证据,保障证据来源合法性,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必须进行审慎分析,妥善解决。
    一、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来源不畅。驻所检察室获取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窄,不能及时详细掌握重大案件信息,主要依靠侦查机关主动通报或驻所检察人员自行了解,部分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及时将重大案件信息通报给驻所检察室,导致驻所检察室无法全面掌握案件侦查进展情况,进而严重影响核查工作的及时性。
    (二)核查手段有限。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意见、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是仅通过上述手段难以发现威胁、引诱等隐蔽性较强的非法取证行为。而且由于缺乏法医和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深入开展伤情鉴定、辨认电子数据真伪。
    (三)核查范围笼统。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案件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犯罪情节、刑期标准等情况加以判断,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他重大案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机关对“其他重大案件”理解也存在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的“其他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较少或适用混乱。
    (四)调查取证繁难。侦查机关为获取关键证据可能会采取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恶劣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此类非法取证行为较为隐蔽,犯罪嫌疑人担心遭受打击报复配合意愿低,如何准确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是一个严重的挑战。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犯罪嫌疑人普遍不再委托辩护律师,这也给驻所检察室调查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加大了一定的难度。
    (五)核查力量薄弱。讯问合法性核查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对核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驻所检察室仍未摆脱力量薄弱的历史现状问题,很多基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没有专职驻所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驻所检察人员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履职能力存在短板,此外还负责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工作,导致核查工作力量严重不足。
    二、加强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拓宽案件来源。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该共同建立重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侦查机关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关键节点,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驻所检察室可以随时通过平台获取重大案件信息,同时通过案件管理部门查询重大案件案情,提前做好核查准备工作。另外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的义务和责任,规范通报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对于未及时通报或通报信息不实的,驻所检察室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整改。
    (二)丰富核查手段。驻所检察室在运用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传统方式外,还应通过询问证人、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等方式,拓宽调查渠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增强核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提高发现和核实非法取证行为的能力。同时配备电子数据取证设备等技术设备,建立法医、检察技术精英点单式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讯问过程中的电子数据、外表伤情等进行分析鉴定,为核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明确核查范围。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共同会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范围,除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外,还应将“其他重大案件”细化为绑架、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重大制贩毒案件、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补充侦查作为此前侦查活动的补充,与之前的侦查活动具有承接性,是侦查活动的继续,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重大案件,驻所检察室也应当对之前侦查讯问和补充侦查期间讯问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四)强化实质调查。驻所检察室要主动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反映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驻所检察室应该通过调阅犯罪嫌疑人入所身体检查记录、就医记录,调取看守所相关台账、视频监控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早发现、早纠正。对于异地羁押需要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情况,先由“羁押地”驻所检察室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论,再由侦查机关同级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深入核查。
    (五)提高核查力量。优化驻所检察人员配置,选拔具有丰富刑事检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核查队伍中,同时注重引进法医、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核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抓实“以师带徒”、“以老带新”、“选优培优”精准培养模式,完善以案代训,突出实战训练,强化岗位练兵。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业务精英进行授课,重点学习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技巧。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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