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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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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法院:签订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成功吗?
2025-05-13 23:52:1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当两人婚姻持续不下去,双方自行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算离婚成功吗?
  签订离婚协议并不意味着离婚成功,婚姻关系的解除还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近日,黄梅法院孔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对离婚程序认知错误引发的婚姻纠纷,既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也为公众敲响了法律知识的警钟。?
  原告周某和被告张某于1986年结婚,并育有两子。因在婚后多次发生矛盾纠纷,争吵不断,婚姻感情破裂,双方自行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于2011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后便各自生活。后双方既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也未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但二人均认为婚姻关系已解除。
  2025年,周某在民政局开具离婚证明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仍是存续状态。而周某与张某自2011年达成离婚协议后,就各奔东西、再未碰面,且两人间水火不容、关系恶劣。现在想通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解除婚姻关系,对周某来说是难上加难。
  万般无奈之下,周某走进了孔垄法庭寻求帮助。"我和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为什么不给我出具离婚证明?现在过去14年了,居然还显示我没有离婚!我和张某一直没有联系,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在法庭,周某情绪激动,说到动情之处,不禁泪水涟涟。
  孔垄法庭庭长袁林杰耐心安抚周某的情绪,向其释明仅由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若未经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并引导周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受理周某的离婚诉请后,孔垄法庭便尝试通过多种渠道联系被告张某,最终在张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张某的朋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
  经过沟通交流,张某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周某碰面,并坚称双方已在多年前协议离婚,不愿再受此事打扰。面对原、被告双方都陷入了法律认知的误区,双方抵触情绪严重,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仅签订离婚协议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理性看待婚姻关系的解除。
  经过承办法官从中协调,双方最终同意放下个人恩怨,再次就离婚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迅速根据双方意愿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及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及离婚证明书。至此,周某、张某间的婚姻关系得以顺利解除,困扰双方的烦心事也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婚姻不易,离婚亦非儿戏。签订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才能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但签订离婚协议并不等同于离婚,只有在双方最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签订民事调解书、亦或法院判决离婚后,方可视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若对婚姻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向法院寻求帮助,避免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吴英 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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