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案例,聚焦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复合型纠纷,彰显司法机关对品牌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该案系中小企业攀附知名商标、字号引发的典型纠纷,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供重要警示。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内某知名眼镜连锁企业,其持有的系列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S市某眼镜店及其分支机构在门店招牌、商品包装、网络宣传中大量使用该商标标识,并将该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门头、包装袋、眼镜盒等显著位置使用该商标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一般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误认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构成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经营范围与原告高度重合,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故意,从普通消费者视角,“S市某眼镜店”易被误认为原告连锁分店,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驰名性与商誉价值,被告5家门店长期、多场景侵权的主观恶意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2万元。
典型意义 ——
本案是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织的复合型纠纷典型,体现以下裁判规则:
1.商标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界限: 销售者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使用不得突出标识、弱化权利商标。
2.字号侵权的动态认定:即使企业名称合法登记,若实际使用中引发混淆,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
“傍名牌”不可取,诚信经营是正道!
1.驰名商标强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更强,即便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不完全重合,仍可能因字号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
2.字号使用边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若具有攀附故意且引发混淆,应承担更名责任。
3.复合型侵权认定:同一行为可能同时侵害商标权与市场竞争秩序,需通过法律竞合规则全面评价责任。
(郭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