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风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涉案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刑罚的同时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王某某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某学校体育教师期间,与在校某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强制猥亵另一在校女学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教职员工,多次奸淫未成年学生致其怀孕,属于具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的情节,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某还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从重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至关重要,严惩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器。法官提醒,奸淫幼女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罪既遂。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的情形,进一步彰显了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本应为人师表,负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却因丧失职业道德利用其特殊身份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肆意践踏法律尊严,依法应严惩不贷。
近年来,团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