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17:24:21 来源: 点击: 0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在原告谢某与被告荆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江陵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荆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提供给原告谢某某(该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为公司正常工作日,期限为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地点在公司经营住所地;判令被告荆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供给原告谢某某查阅,查阅时间、期限、地点同上;谢某某可委托一至两名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被告荆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荆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谢某某向江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陵法院立案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人员多次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联系沟通、上门协调,但均遭张某搪塞拖延,后期张某一度拒绝配合、躲避执行。
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2024年4月23日,江陵法院对被执行人荆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予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在强制措施的震慑下,张某被处罚的第二天,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安排公司财务会计与谢某协商,完成了查阅、复制等工作,本案得以执行完毕、妥善解决。
江小法的话:该案执行内容为行为给付的执行,看似简单却需要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强制有效的震慑“双管齐下”。执行过程中,江陵法院秉承执行强制性和善意执行相结合“为人民办实事”,沟通带“柔”,执行有“刚”,“先礼后兵”,切实有效维护了股东的知情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劲的司法保障。
(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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