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租车的幌子从租车公司骗取车辆后,抵押给他人来借款,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涉嫌犯罪。10月14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丘山(化名)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丘山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小型轿车,其通过微信支付押金1000元、送车费100元、租车费200元后,取得车辆使用权。车辆交接的当日,丘山就伪造了一份该车为自己所有的行驶证照片,将该车抵押给宋某借得2.5万元。丘山在支付少部分租金后,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该小汽车早已被丘山以2.5万元抵押给宋某,随即报案。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丘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针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24年7月19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将丘山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汽车租赁作为一种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找到可乘之机,衍生出上述骗局。无论是汽车租赁公司,还是抵押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都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仔细查验证件真伪,严格规范风控流程,以防被骗。检察机关将坚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
(夏海燕)